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自8月1号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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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管理办法》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医联体各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提到了信息技术在其中所发挥的支撑作用。


《管理办法》指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基层提供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等服务。


在专科联盟运作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专科联盟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管理。通过规范建立临床病例数据库、生物样本库,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临床数据信息,发挥多中心、大数据的积极作用。


针对远程医疗协作网,《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发展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各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心电检查、远程监护等形式,逐步推进互联网诊疗,利用信息化手段,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可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根据《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整理,详情请见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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