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有:“数据二十条”的历史意义与现实要求

发布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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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周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这是一个关于数据要素资源的基础制度,是盘活数字经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创新发展的基础性文件。

  这份文件恰好是在CHIMA 2022大会后的第2天发布的。在忙过大会事务性工作后,得暇进行了学习。在顺读一遍后,感触可大为不同。这绝不是得暇才去浏览的一般性文章,而是必须及时学习和深度领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它将对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对数据赋能实体经济建设产生重大推动作用,也必然对医疗健康数据资源价值创造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对医院信息技术工作者提出新的使命担当。

  《意见》创新提出了我国的数据基础制度框架。《意见》共20个条款,也被称为“数据二十条”。它的发布,使困扰我们多年的医疗健康数据权益问题得到了破解,对促进医疗健康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带来了希望,对激活医疗健康数据开发工作带来了动力,对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明确了责任和义务。

  下面从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从业者的角度,谈一下对“数据二十条”的学习感受。

  有望破解医疗健康数据开放与信息保护的“两难困境”

  医院电子病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的作用大家早已形成了共识。可是,有关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开放的障碍长期没能得到破解。

  过去,我们总希望能从电子病历所有权的分析上破解这个难题。但是,电子病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所有呢?有些人表示,病历资源(包括电子病历)应该归医院所有,因为医务人员为数据收集付出了劳动;也有人认为,病历资源应该归患者所有,因为这些病历数据都是患者看病过程中产生的,没有患者哪来的数据。也有人这样认为,病历中的客观数据归患者所有,医生提供的主观数据归医院所有。但是从事过数据处理的人都知道,一旦把这两部分数据分开,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因此,电子病历数据资源是否可以开放,在什么情况下共享,一直处于模糊地带。

  “数据二十条”创新提出了,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以盘活数据资源要素的活力。通过针对不同类别数据的确权授权,从而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可以实现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各自的权益。

  “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建立和形成三种类别数据的确权授权机制: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公共数据资源的持有者,即使是处理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如果经过合理的确权授权,也可以合法的具有数据加工使用权或数据产品的经营权以及收益权。简单的说,就是数据加工者的劳动付出,是允许获取利益回报的。

  对于电子病历数据资源而言,是否也可以通过确权授权,保障患者和医院各自的权益呢?对于患者而言,应赋予电子病历数据获取的权力,以及复制这些数据的权力。对于医院而言,作为一个数据处理者,也应该通过确权授权,具有开发和经营的权益。这当然是以保护好患者隐私和安全为前提的。

  我认为,随着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建立,医疗健康行业部门也必然会根据这个基本制度的要求,细化和规范医疗健康数据的制度体系,从而盘活电子病历数据资源的价值产生。

  有望合法合规开展医疗健康数据流通和交易活动

  人们普遍认为医疗健康数据资源是一个蓝海,特别是我国的医疗健康数据具有规模大、应用场景多的特点。但是长期以来,极少能看到阳光下的医疗健康数据交易的发生,这是为什么呢?

  开展真实世界研究,需要利用患者真实世界的数据(RWD),这些数据既可以作为观察性研究,也可以开展临床试验研究。它们对于药品厂商具有特殊的价值,可以用于药品效用评价、药品功能发现,以及老药新用的价值挖掘。对于医学研究工作而言,也可以通过收集患有特定疾病的医疗记录来研究特殊疾病的发展变化规律。但是,受限于制度缺失,人们不知道什么是合法,不知道什么叫合规,也不知道在什么场所开展交易活动。

  “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安排:一是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二是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三是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四是要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

  有望激活数据提供者和开发者的动力

  近年来医学人工智能发展火热。但是,无论是机器学习还是知识图谱模型建立,都依赖于医生前期对数据的清洗、集成和标记工作。经常存在这种情况:医生与企业合作的动力,仅仅在于学术研究。一旦论文发布后,就失去了与企业合作的动力。这些数据加工和标注工作,外行干不了,内行无动力,企业也感到很无奈。他们愿意出钱,但是医生不敢收,不知道是否合法,不知道是否会违规。

  “数据二十条”提出,要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就是通过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让“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落到实处,从而激发出数据加工处理者的工作活力。

  有望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必须基于创新方可实现。因为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不再清晰,存在职能交叉覆盖,也存在监管空缺等方面的问题。“数据二十条”提出了,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这个制度不是过去的、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而是采取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把安全贯穿在数据治理的全过程。

  综上所述,“数据二十条”的发布,对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建设,起到了举旗定向的作用。基础制度的建立,为破解医疗健康数据开放与保护的“两难困境”带来期望,对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活动开展带来动力,对数据提供者和开发者提供了新的动能,同时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市场参与者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新要求。

  CHIMA作为一个以推动医院信息化建设为己任的学术团体,深度理解和宣传贯彻这个制度是我们的义务。我们也应注重利用新制度带来的发展机遇,促进医疗数据资源要素的价值产出,推进医院数字化转型,保证好医院数据资源安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数据二十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在这样一个高位文件中,使用了大量新兴的技术术语,在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很多术语概念非常新颖,例如像“互操作”、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 “元数据管理” 、“数据脱敏”、 “数据价值评估”、 “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技术概念。这些新概念,既需要我们去理解,也需要我们去诠释。我们要把这些关键概念内涵,传导给医院领导和医护工作人员,因为他们也是数据生产要素的相关者,以及新制度的遵循者和守护者。

  以上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