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7
卫办医政函〔201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试点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部于2010年启动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管理水平,现就推进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按照“纵向、横向”主线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85号)有关要求,遵循我部发布的电子病历数据标准、功能规范和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解决方案等规范、标准要求,在总结既往工作、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一是要把握“纵向”主线:探索开展医 院电子病历与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相衔接;促进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系统安全共享,稳步推进双向转诊、预约挂号等工作。二是要把握“横向”主 线:逐步实现区域内医院之间医疗信息安全共享,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的医疗机构间医疗信息安全共享机制;积极参与东部大 型医院与西部地区医院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各 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要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见附件),依照“强基础、抓重点,内部整合、外部共享”的原则,积极、稳妥、科学地组织试点工作。各试点医院 要以服务于患者、服务于临床为出发点,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强化医院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充分整合医院现有信息资源,探索新的信息系统集成方法,逐步消除医院 内部信息孤岛,夯实基础;在做好基础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合理用药知识库开发,以及移动查房和护理等试点工作,突出重点;探索与 区域内其他大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促进医院之间医疗信息的安全共享。各试点城市在做好辖区内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医院之间 医疗信息的安全共享,逐步实现电子病历系统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衔接。
三、分工协作、落实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试 点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实现现代化医院管理目标的重要措施。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要 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调研分析、规划设计、建设完善、指导培训和管理检查工作,将试点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与其他公 立医院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辖区内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医疗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切实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并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培训,定期评估检查。各试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定期对辖区内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我部医政司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检查。
(四)加强交流合作,不断总结提高。各试点城市、试点医院要在试点工作中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加强交流合作,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研究建立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积累宝贵经验。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邓一鸣、胡瑞荣、焦雅辉
电 话:010-68792413、6879284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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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