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促进疾病检查资料共享结果互认

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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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将促进检查资料共享,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

  《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二级以上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并向全区通报结果,进一步推动以电子病历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未达到4级以上的三级医院和未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的二级医院,2022年要全部达到;加强自治区、盟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可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建立自治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牵头医院负责医联体内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牵头医院建立开放共享的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中心,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

  来源:正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