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参保信息将实现互联互通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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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意见》明确,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保待遇;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功能模块,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


《意见》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意见》明确,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医保的,因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来源:健康报

记者: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