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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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下简称“双中心”)的管理,推动双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新期盼,结合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际,积极研究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的有效路径,在“十三五”和“十四五”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中,积极谋划双中心整体布局,将双中心设置与建设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并通过立法形式将双中心固化下来。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研究推进双中心规划设置工作,印发设置规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设置标准和程序,搭建信息系统,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截至2022年10月,已经设置了呼吸、中西医结合、老年、儿童、创伤、神经、传染等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童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近5年来,双中心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医学领军人才,医疗技术水平和CMI值持续提升,牵头或参与制定多项国际领域的指南,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中发挥表率作用,成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行者”。为进一步规范双中心设置与管理,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有利于双中心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内容

  《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包括7章32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包括6章23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双中心的功能定位,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双中心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二是确定双中心管理的组织架构,对国家卫生健康委组建的工作专班、技术专班和专家组提出要求,并明确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的主体医院、双中心的职责任务。

  三是规定双中心的设置流程包括制定规划和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提请审议和设置等步骤,提出编制规划的主要考虑、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双中心的申报、审核、设置的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规划引领、标准在前、客观评价、规范设置”的工作原则。

  四是明确双中心依托的主体医院隶属关系不变,实行主体医院党委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要求双中心明确内部架构,特别强调了各中心之间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应当报告,并且不得以中心名义设立分中心、分支机构。

  五是明确主管部门对设置的国家医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了考核形式、考核内容以及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要求。

  六是强调专家组的规范管理,提出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度,对专家的基本条件、工作纪律、解聘情形进行了描述。

  此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双中心的中英文名称。两份文件核心内容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双中心的不同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区分。

  三、组织落实

  各专业类别双中心要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功能定位,主动担当作为,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划,遴选辖区内符合双中心设置标准的医院,严格审核医院材料,制定支持双中心发挥作用的建设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做好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报医院的指导,依据设置规划和标准,按程序设置双中心并加强考核管理,为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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