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重症医学中心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明确信息化建设具体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
附件:1.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10月8日
1.国家重症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摘录)
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和医院管理情况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医联体建设。具备牵头成立覆盖全国多省市的重症医学医联体、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的能力,推动疑难病例会诊、双向转诊和医疗质控工作开展,建立符合重症医学诊疗特点的分级诊疗体系。
(二)远程医疗。具有高水平远程医疗平台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预约双向转诊、远程医学教育及科研协同等能力。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00家。近3年,年均提供远程医疗服务≥500例。
(三)信息化建设。建设高水平信息平台,能够为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实现医院内部信息整合;与区域内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区域医疗信息安全共享。信息化建设符合《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和《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五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
(四)医疗质量与行业标准。牵头重症医学医疗质量与安全评价指标的制定与编写工作。建立全国范围内重症医学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连续收集并分析全国范围内≥200家医院重症医学医疗质量与安全评价指标。
(五)医院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章程为统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公立医院应当落实“两个允许”,近3年,人员支出占医疗业务支出的比重逐年提升。
2.国家重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摘录)
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和医院管理情况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医联体建设。具备牵头成立覆盖区域内的重症医学医联体、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的能力,推动疑难病例会诊、双向转诊和医疗质控工作开展,建立符合重症医学诊疗特点的分级诊疗体系。
(二)远程医疗。具有高水平远程医疗平台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预约双向转诊、远程医学教育及科研协同等能力。远程医疗服务网络覆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0家。近3年,年均提供远程医疗服务≥200例。
(三)信息化建设。建设高水平信息平台,能够为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实现医院内部信息整合;与区域内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区域医疗信息安全共享。信息化建设符合《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和《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五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
(四)医疗质量与行业标准。参与重症医学医疗质量与安全评价指标的制定与编写工作。建立区域内重症医学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连续收集并分析区域内≥10家医院重症医学医疗质量与安全评价指标。
(五)医院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章程为统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公立医院应当落实“两个允许”,近3年,人员支出占医疗业务支出的比重逐年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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