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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展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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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妇社函〔2011〕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为加快推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决定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进展定期上报制度
从2011年10月 开始,各省(区、市)要逐级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地方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的地区,要及时总 结经验,加以推广;对于进展明显缓慢的地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进行督促,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确保完成医改任务目标。各省(区、 市)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表(见附件)纸质版盖章后报送至我部妇社司,如遇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建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一项需要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的长期工作。初次建档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 版)》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重点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封面各项内容,个人基本信息表各项内容,健康体检表中的一般状况、生活方式、脏器功能、查体、现存主要 健康问题、主要用药情况等内容。以上重点内容是初次建档的必填项目,将作为我部考核建档质量的依据。对于健康体检表中带有星号标识的内容,可根据各地实际 情况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完善。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提供的卫生服务,要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并 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二)加快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度。2011年,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目标任务是建档率达到50%左 右。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通过门诊服务、入户服务、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途径,扎实提高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以中央支持各地信息化 建设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加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及时将已建居民健康档案录入计算 机。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信息化工作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强化对建档工作的督导考核,积极落实经费保障。

联 系 人:卫生部妇社司 胡同宇
联系电话:010-68792809
传 真:010-68792681
电子信箱:chs@moh.gov.cn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