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成立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提高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水平,经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医学、人口学、信息学、工程学、数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28位专家为第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1)。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参考,开展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相关研究。
附件:1.第一届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
2.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附件1
第一届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李兰娟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主任医师
副主任:
孟群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教授,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傅征 总后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副会长
翟振武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教授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杉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教授
王建民 清华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代 涛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图书馆所馆长、研究员
宁家骏 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员会副主任、研究员
刘保延 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曲成义 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科技委员、研究员
许剑毅 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主任、教授级高工
邬贺铨 国家信息化专家组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通信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何华康 中国电子学会副秘书长、教授级高工
吴建平 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张文燚 哈尔滨工程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教授
李 玲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陈 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处长、研究员
周 民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政务外网工程办常务副主任
欧阳北辰 北京经济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郑晓瑛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教授
姜卫平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胡建平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
徐勇勇 第四军医大学卫生信息研究所教研室主任、教授
秦 海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正司长级)
郭启勇 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附属盛京医院院长、教授
黄 勇 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党委副书记、教授
詹榜华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总经理,高工
附件2
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人口健康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宗旨是增进人口健康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积极有效地推动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进程。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对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就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对国内外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人口健康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是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医学、人口学、信息学、工程学、数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方面的专家,具有全局观念和敬业精神,乐于为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服务。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咨询委员会内部,委员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的经费进行人口健康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不定期举行会议方式讨论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考察、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不定期撰写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人口健康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应当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自律、清正廉洁,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未经授权,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义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履行其义务超过两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由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